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境外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商业银行因提供清算或结算服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境外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人民币资金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依法具有办理国内外结算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中资和外资银行。第四条境外机构依法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可以申请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依法开展的各项跨境人民币业务。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