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1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实施方案(2017)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二一七年三月为适应新时期教育部关于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需要,在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一、评估对象依法批准设立和举办的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以及实施境外学士学位以上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2017年拟对以下四类在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及以上机构(不包括独立法人大学)和项目进行评估:1.招生有效期截至2017年及以前且未参加过评估;2.批准设立满五年且未参加过评估;3.评估满五年;4.2015年评估中被评为有条件合格的机构和项目参加再评估。二、评估组织实施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由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统一组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具体实施。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评估工作安排,负责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工作;有关高校(以下简称办学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设立机构及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