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司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司,由我司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二条 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须缴纳金额为销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 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府采购行为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