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第二条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