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前言本标准依照AQ 30132008制定,共同用于指导合成氨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海峰、曹永友、曲福年、刘伟、徐元瑞、卢洪杰、董国胜、刘艳萍、陈发源。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标准首次发布。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合成工艺生产氨、甲醇及其衍生产品的企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