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本法。第二条 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森林防火区域是指林区及周边100米范围。第四条 我州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按照下列规定规划:(一)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二)森林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第五条 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第六条 生产性用火分为野外农事生产用火和野外非农事生产用火两类,主要包括下列方面:(一) 烧灰积肥,烧地埂;(二) 烧甘蔗叶、秸秆、牧草、荒草、稻草,烧荒烧炭;(三) 炼山造林;(四) 计划烧除;(五) 勘察、开采矿藏;(六) 工程建设;(七) 工程建设;其中(一)(二)项维野外农事用火,其余为野外非农事生产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