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同级政府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县级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