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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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以及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换发、补发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初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2、,以及其他准驾车型科目一考试、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 12分的教育和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三)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 1 次。(五)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由考

3、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1 次。第四十二条 科目一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通过计算机闭卷答题。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计算机管理系统。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由计算机管理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考题后使用纸质试卷闭卷答题。恢复驾驶资格、摩托车的科目一考试共 50 道题,其他科目一考试 100 道题,由计算机管理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恢复驾驶资格的科目一考试时间 30 分钟,其他科目一考试时间为 45 分钟,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4、、大型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25%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5%为地方性法规知识,15%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20% 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10%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5%为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知识,5%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5为专用试题。(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25%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5%为地方

5、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2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10%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5%为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知识,5%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三)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30%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2%地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3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

6、,4%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 4%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四)报考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题库结构和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五)申请恢复驾驶资格的,30%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2%为地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3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 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4%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 4%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

7、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桩考项目在考试员的现场监督下,其他考试项目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考试线路、操作规范和考试指令独立、连续完成驾驶。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桩考项目考试时间为 12 分钟,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桩考项目考试时间为 10分钟。对报考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使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科目二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桩考项目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施行,其他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自 2011年 4 月 1 日起实行。第四十四条 科目三

8、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第四十五条 考试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承担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员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承担残疾人专用自动挡小型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考试员应当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客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六条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根据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

9、布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对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的,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的,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的,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的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

10、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具有多处考试场地的,可以适时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抽查考试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双考试员制度。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预约的申请人进行分组,对科目二考试员、考试项目和科目三考试员、夜考项目进行随机抽取,未随机抽取的,不得录入考试成绩,录入考试成绩时,考试员、考试项目必须与随机分配结果相同。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对驾驶人考试的监控,根据本地暂住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以及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考试能力,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考试人数、不经驾校培训的人数、在暂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1、的人数进行限定,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工作量,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第五十二条 准考证明、考试预约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和延期换证、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遗失的,申请人可凭身份证明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车辆管理所应当予以办理。申请人预约考试后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以在预约考试日期之前申请取消预约或者调整考试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1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 2009 年 11 月 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机动

12、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 年 12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91 号发布,根据 2009 年12 月 7 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三十日内安排考试。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

1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 2)。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采取必

14、考项目与选考项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考项目根据不同车型随机选取。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

15、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16、,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附件2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科目一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2、交通信号及其含义;3、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4、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5、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时的临危处置知识;6、机动车总体构造、主要安全装置常识、日常检查和维护基本知识;7、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等基

17、本知识,以及常见危险物品知识。(二)合格标准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二、科目二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规定场地内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2、对机动车驾驶技能掌握的情况;3、对机动车空间位置判断的能力。(二)考试项目基本考试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百米加减挡、起伏路行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直角转弯、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牵引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

18、起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通过连续障碍。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必考项目:桩考、侧方停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准驾车型必考项目: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其他考试项目随机选取。科目二考试应当先进行桩考。桩考未出现扣分情形的,补考或者重新预

19、约考试时可以不再进行桩考。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三)合格标准满分为 100 分,设定不合格、减 20 分、减 10 分、减 5 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 90 分的;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80分的。三、科目三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一)考试内容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完成考试项目的情况;2、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情况;3、综合控制机动车的能力;4、正确使用灯光、喇叭、安全带等装置的情况;5、正确观察、判断道路交通情况的能力;6、安全驾驶行为、文明驾驶意识。(二)考试项

20、目基本考试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考试项目不得少于 10 项,必考项目: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其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还应当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考试;其他汽车准驾车型还应当抽取不少于 20进行夜间或者低能见度状况下的考试。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增加汽车准驾车型的考

21、试项目,确定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项目。(三)合格标准满分为 100 分,设定不合格、减 20 分、减 10 分、减 5 分的项目评判标准。符合下列规定的,考试合格:1、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成绩达到 90 分的;2、报考其他准驾车型成绩达到 80 分的。附件6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评判标准一、综合评判标准(一)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不合格1、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2、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3、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4、车速超过限速规定;5、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 30 厘米;6、车辆行驶方向控

22、制差;7、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8、单手控制转向盘时,不能有效、平稳控制行驶方向;9、换挡时低头看挡或者连续两次换挡不进;10、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11、行驶中空挡滑行;12、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 2 秒;13、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14、争道抢行,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15、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16、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17、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考试员认为影响安全驾驶的;18、驾驶摩托车时手离开转向把;19、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左右摇摆或者脚触地;20、摩托车制动时不同时使用前、后制动器;21、不能熟练掌握牵引车与半挂车安全连接方法。(二)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扣 20 分1、起步、转向、变更车道、超车、停车前不使用转向灯;2、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 3、起步时车辆后溜,但后溜距离小于 30 厘米; 4、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5、转弯时,转、回方向过早、过晚,或者转向角度过大、过小;6、不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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