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01 为正确判断农村农民居住用房的可靠性,引导农民安全与合理使用居住用房,根据国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l25-99),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农民的居住用房(因地质等自然灾害影响,需整体搬迁的农村房屋不在此范畴)。1.03 本导则所述的农民居住用房是指用木材、砖、石材、钢材、土、草、树皮、石棉瓦、青瓦、竹篱笆等建筑材料作为承重或围护结构所组成的房屋建筑。具体分类为木结构、砖混结构、石材结构、砖石结构、砖木结构、土墙承重结构、钢筋砼结构等。1.04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三级:有危险点仅需要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1.05 进行农村危房鉴定,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6导则中的一些技术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