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国经贸1995458号)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