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0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