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维护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等特殊群体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外经贸、财政、建设、卫生、国土资源、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民办社会福利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