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运营安全,适应燃气行业发展新形势下服务要求和管理需求,促进我区燃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加气等燃气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下设的供应站点。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监管、处罚等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接收、审查,和许可证打印制作、许可证发放等相关工作。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工作应在地方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