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领域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解决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推进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根据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若干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淄博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第三条 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与施工企业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外限定工程款拨款方式与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和条款。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建筑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负主要责任;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对拖欠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