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联营合作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挖掘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经营潜力,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及市场覆盖面,规范联营合作项目的管理,实现公司品牌价值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联营合作,由公司联营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基层单位可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明确责任部门。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营合作”包含以下几种形式:1、带项目自行施工。2、年度承包。3、设立承包型分支机构。4、经营承包。第四条 公司法人代表与承包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承包方必须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行超越权限。第二章 对联营方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在公司认可的条件下,一切具备民事责任能力的、与公司资质相适应的施工企业,均可与公司联营合作,承包工程。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政府专项监管的特种设备安装工程、球罐、大型钢结构、桥梁和其它超出公司专业技术能力范围工程,公司不接受联营合作。有丰富的施工经历、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社会信誉的自然人,经公司评价,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