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菏泽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及旷工处理办法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园)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学校(园)的人事管理水平,使学校(园)的人事管理工作规范化,依法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假期类别(一)婚假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婚假的有关规定: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依法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男女双方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往返路程假。4.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二)产假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产假的有关规定:1.女职工达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2.女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