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设备大(中)修管理办法1.总则为加强我公司设备大(中)修工程(基建、技改项目除外)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修理工程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保持设备的正常状态,提高设备运转率和完好率,制定本办法。2.范围2.1 下列各项可列入大中修范围:2.1.1确需大部分拆换修理主要零部件的下述主要生产设备可列入大中修范围:环烧、高炉、电弧炉、LF炉、VD炉、除尘、电渣炉、电液锤、3台及3台以上室式加热炉、快锻液压机组、3台及3台以上台车式加热炉、3台及3台以上台车式退火炉。2.1.2经设备工程处认可除上述设备之外的生产设备和重要非生产设备也可列入大中修范围。2.1.3预防建筑物坍塌而进行的翻修工程和对建筑物的歪斜、严重裂纹、基础下沉等修理工程。2.1.4由于水、火、风、雷、电等自然灾害损坏的固定资产需修理并符合上述规定的。2.2 下列各项不准列入大中修范围:2.2.1因自然灾害,损坏主要生产设备需要整机更新的;2.2.2事故性修复工程;2.2.3新投产设备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2.2.4经大修后使用期限未达到大修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