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征信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基本情况报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辖区内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征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诚信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六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除应当符合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二)有完善的业务操作、信息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三)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或者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