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满足药用需求的进口药材申请、审批、登记备案、报关、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增设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应当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第五条药材进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第二章 药材进口申请第六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是指从境外某产地首次进口的药材。第七条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中药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应含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第八条受理药材进口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