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慢病管理规定(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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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兴安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性病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性病(以下简称慢病)制度管理,进一步保障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规范医疗行为,严防基金运行风险,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9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患有慢病的参保居民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其门诊治疗费用及药物费用可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三大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要限制目录外用药,目录外用药费用及非慢病支出项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条 慢病病种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肝病(使用干扰素治疗)、冠心病、脑血管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肺心病、精神病、癫痫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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