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日期:2010-07-28来源:法制办主站【字体: 】视力保护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