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仲裁法学教学教案一总则 (一)仲裁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a 是否提交仲裁。 b 哪些提交仲裁。 c 提交哪个仲裁。 d 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 e 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2.审理原则: a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书面审理。 b 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注意没有个人隐私) 3协议仲裁人员原则: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4管辖原则: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5书面仲裁原则: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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