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一、为了加强全县医疗卫生单位执业人员资格准入和执业管理,确保我县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规范和鼓励全县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二、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的综合管理和督导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执业资格的考试报名、考核认定、培训及继续教育、注册等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具体管理和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三、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相关专业的资格考试,凡2010年11月30日前进入卫生系统的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限定在4年内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凡2010年12月1日后进入卫生系统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之日起5年内必须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