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