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镜华侨农场滨海大道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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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江镜华侨农场滨海大道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因滨海大道项目建设需要,福清市人民政府已决定征收江镜华侨农场滨海大道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土地及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规范征收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一部分 总则第 1 条 基本原则 。征收工作坚持“ 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征收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第 2 条 征收范围 。具体征收范围以江镜华侨农场滨海大道项目红线图为准。第 3 条 凡本征收范 围内的被征收人均列入征收

2、补偿对象,以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产权证明作为征收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属江镜华侨农场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户数分认定奖励户数和实际居住户数,与户数相关的补助奖励以认定奖励户数为准。生产使用的管理房不属于本方案规定的征收对象,根据相应规定予以补偿。2第 4 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分户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签约期内选择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选择以分户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不得再选择征 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内选择按照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第 5 条 被征收人认定:根据江镜华侨农场和被征收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认

3、定依据。第 6 条 本地块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三种方式,若被征收房屋属于本方案第 10 条规定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第 7 条 安置原则 。住宅按照“ 等面积调换、就近安置、差价互补、严控扩购”的原 则,采取“ 先签约 、先封房、先选房”的办法,在相应安置区内按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安置房朝向、楼层不做价格调差(具体详见选房细则)。第 8 条 房屋重置价及二次装修重置价。根据本区域房屋的结构状况,将房屋结构划归为 8 类 22 等,其重置价标准详见附表一。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

4、等级房屋的成新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二。装修价值按附表三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按实际装修面积计算),并视装修新旧程度按附表四折旧率计价。3第 9 条 面积计算。土地、房屋面 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第 10 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一)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共同使用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三)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

5、的;(四)被征收房屋被法院查封的。第 11 条 补偿安置及签约程序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内容含:认定补偿安置建造面积,认定不予补偿安置建造面积,认定补偿安置中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具体面积。2、选择产权调换或享受照顾购买的被征收人进行安置房选择(详见安置房选房细则)。3、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结果计算表,如选择安置房面积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有出入,则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协议书,予以明确。第 12 条 补偿结算4(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后,由征收人在 2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签约

6、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后,由征收人在 2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所有款项。超出签约期签订协议的,取消搬迁奖励。第二部分 手续认定第 13 条 根据江 镜华侨农场被征收房屋实际情况,分为征收农场公房、侨居房、经农场批准的个人自建房、营业性用房和未经江镜华侨农场批准个人自建房屋五类,具体根据农场提供的档案资料和被征收人持有的相关凭证,由农场和项目指挥部进行审核确认。(一)- (四)项根据实际测绘面积予以认定补偿面积。(一)农场公房。指由农场统一建设,统一安排给农场场员居住的房屋,分有缴交使用费的和无缴交使用费两种。(二)侨居房。指根据政府相关政策,由农场统一建设后,直接出售给农场场员的房屋。(三

7、)经农场批准的个人自建房。指由农场收取一定土地使用费用后,提供给场员建设的家庭住房。(四)营业性用房。指由农场建设后出售给场员的营业性房屋。5(五)未经江镜华侨农场批准个人自建房屋。指部分场员未经农场批准,自行占用农场土地建设的房屋和搭建的各类生活性附属用房。自行搭建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定为临时搭盖:1、以空心砖、加气砖、水泥砖为承重墙体;2、以简易钢结构为承重体系;3、以 12cm 厚粘土实心砖为承重墙体;4、未采用钢筋砼或烧结粘土瓦为屋盖(如:采用铁皮、石棉瓦、油毡为屋盖);5、两面及以上无独立墙体,利用原有房屋或他人房屋墙体后期搭盖的。临时搭盖一律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六)一体

8、式或移动式集装箱房不予认定为房屋,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根据实际情况,只给予搬迁补助 500-1500 元/个。第 14 条 对于侵占、使用 农场学校、仓库、管理房、区部、粮站、牛栏、猪场等公房(含农场后期零星安排的用房)的,不予认定安置面积且不放弃产权,由农场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搬离,若在限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适当装修补偿和 150-300 元/搬迁补助,但房屋重置价补偿属农场所有。第三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6第 15 条 房屋征收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别计算,合并结算。第 16 条 土地补偿。根据江镜华侨农场提供的土地使用证,农场内的土地已确权给江镜华侨农场所有,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补偿费用归江镜

9、华侨农场所有。第 17 条 征收农场公房。属于农场公房的,由农场负责提出放弃产权意见并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同意后,放弃部分产权给房屋所有人。(一)未向江镜华侨农场缴纳使用费的住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封房交拆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户原房屋建筑面积的 80%予以认定安置面积,并按实际装修建筑面积给予二次装修补偿和搬迁奖励(500 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安置面积给予旧房重置价补偿、使用费补助(300 元/)、搬迁奖励(500 元/)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300 元/),并按实际装修建筑面积给予二次装修补偿。未取得农场放弃产权的 20%建筑面积部分,只给予使用人二次装修补偿、使用费补助(300

10、 元/)和搬迁奖励(500 元/)。(二)向江镜华侨农场缴纳使用费的住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封房交拆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户原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等面积(产权面积)进行安置,给予二次装修补偿、使用费补助(300 元/)和搬迁 奖励(500 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对住户给予旧房重置价补偿及二次装修补偿、使用费补助(300 元/)、搬迁奖励(500 元/)、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300 元/)。7第 18 条 征收侨居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封房交拆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原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给予二次装修补偿、购房补助(500 元/ )、搬迁奖励(500 元/);选择货币补偿

11、的,对被征收人给予旧房重置价补偿及二次装修补偿、购房补助(500 元/)、搬迁奖励(500 元/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500 元/ )。第 19 条 征收个人自建房(一)经江镜华侨农场批准个人自建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封房交拆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原房屋认定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给予二次装修补偿、土地使用费补助(有缴纳土地使用费的)700 元/和搬迁奖励(500 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给予旧房重置价补偿及二次装修补偿、土地使用费补助(有缴纳土地使用费的)700 元/、搬迁奖励(500 元/)、选择货币补偿奖励(800 元/)。(二)2016 年 4 月 1 日后。

12、未经江镜华侨农场批准个人自建房屋,不予任何补偿。2016 年 3 月 31 日之前,未经江镜华侨农场批准个人自建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封房交拆的,给予建安造价(含房屋重置价和二次装修)补偿,并视实际情况给予 150-300 元/一次性搬迁补助。临时搭盖部分建安造价补偿原则上不超过 300 元/;采用 18cm 或 24cm 厚粘土实心砖为承重墙体的,可参照砖木结构二等略低标准给予重置价补偿。有明显装修的,可给予适当装修补偿。82011 年 11 月 28 日以前建成的房屋,未经江镜华侨农场批准个人自建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封房交拆的,给予原房屋建筑面积的 50%照顾购买,照顾购买价格为 2

13、000 元/。第 20 条 征收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原设计功能为准,原则上按照等面积安置。自行改变建筑物功能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予认定为经营性用房,按原建筑功能补偿安置。认定为经营性用房的,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封房交拆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人原房屋建筑面积等面积(产权面积)进行安置,给予二次装修补偿、搬迁奖励(600 元/);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给予旧房建安补偿及二次装修补偿、搬迁奖励(600 元/)、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5000 元/)。第 21 条 层高小于 2.2m 的房屋夹层按房屋建安造价补偿,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层高 2.2m 及以上的夹层、阁楼,按规定予以认定补

14、偿安置面积。第 22 条 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超 过其层高 12 以上的,按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在其层高13( 不含 13)至 12(含 12)的,按规定给予认定一半的补偿安置面积;地下层露出室外地面不超过其层高 13 的,只给予房屋建安造价补偿,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第 23 条 安置房的选择9本项目住宅产权调换选择安置在华侨城安置区10、14、17、21、22、23、29 号楼。营业性用房产权调换选择安置在华侨城安置区一层商业部分。第 24 条 安置原则及安置房价格(不包括营业性用房)根据严控扩购的安置原则,安置户选房时应选择与产权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一)被

15、征收人可选择安置房面积上限至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 115%。若因安置房户型原因,允许上调上靠至最接近的户型。(二)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产权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误差面积在 7以内,按 2000 元/计算;面积超过 7以上的,超过部分按 3500 元/计算。(三)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 30(含30)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区域内有其它被征收房屋的(含共有产权析产所得份额),可合并安置。第 25 条 营业性用房价格选房时因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安置面积(产权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误差面积在 3以内,按 6500 元/计算;误

16、差面积超过 3超出部分按 10000 元/计算。第 26 条 搬迁补助费根据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按 15 元/补助标准计算一次;如选择产权调换的,再按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计算一次,每次搬迁补助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计算。第 27 条 房屋(不含营业性用房)公摊面积奖励10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的,以被征收对象每栋(每套)为单位,按原房屋认定补偿安置面积的 10%给予公摊面积奖励,每栋(每套)最多不超过 10且不超过所选安置房公摊总面积,公摊面积奖励以 4000 元/计价。选择货币补偿享受上述同等待遇。第 28 条 临时过渡费1、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之日算起

17、,期限不超过 6 个月。2、补助标准:根据认定建筑面积按住宅 10 元/月;营业性用房 20 元/月补助。3、选择货币补偿的及现房产权调换的,给予发放 6 个月临时过渡费。第 29 条 签约协商期限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签约协商期限规定如下:(一)宣传发动和房屋权属、面积核对阶段: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协商签约期限开始日,该阶段达成协议,可提前签约。(二)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以正式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时间为准。第 30 条 析产规 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 的,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直系三代内可直接更名。第 31 条 房屋的附属物 补偿按附表五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征收红线范围苗木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的方案参照福清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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