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有土地收回的程序1.拟定收回方案 县土管部门根据县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47条)2.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县政府土管部门提出,土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3.报批 土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根据审批权限报市县政府审批。4.下达收回决定书 根据县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利。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一定时限内(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5.注销登记 土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