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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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江西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煤 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610 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源头治理,深化煤矿灾害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围绕煤矿瓦斯、水害、火灾、顶板和提升运输等重点内容,在 2016 年集中开展煤矿重大灾害排查治理,不断提

2、高矿井重大灾害防治水平,确保“十三五”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在此基础上,构建重大灾害防治长效机制,不断深化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重点内容1.通风和瓦斯防治方面。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局部通 风管理不到位,存在无风、微风作业或违规串联通风现象;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抽采效果不达标;两个“四 2 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不达标;“一通三防” 机构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 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等。2.水害防治方面。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未落实“三专”(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

3、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未按隐 蔽致灾因素普查要求查明老窑、采空区等积水区的情况;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 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 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等。3.防灭火方面。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注浆、注氮系 统和火灾监测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不到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

4、抽采管路材料等。4.顶板管理方面。井下采煤工作面未实行正规开采;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未制定顶板管理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甚至存在空顶作业现象;井巷没有淘汰木支护;煤层倾角超过 25时 ,回采工作面单体柱、掘进巷道支架没有设防倒装置;采掘工作面处理跨冒、过断层破碎带等,作业现场没有矿领导带班并设专人观察顶板等。 3 5.提升运输方面。垂深超过 50m 未实现机械提人;提人绞车保护装置不齐全;矿井运人装置的大型设备和钢丝绳未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保 护装置不齐全、 “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超载超员运行;使用非安标产品等。三、组织实施从 2016 年 3 月开始到 20

5、16 年底,集中开展煤矿重大灾害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形成重大灾害防治长效机制。集中治理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和准备(3 月至 4 月中旬)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各煤矿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精神,学习国家和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部署和本工作方案,针对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动员部署。(二)集中全面排查(4 月中旬至 5 月)各煤矿按照“全覆盖、零容忍 ”要求,围绕 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防灭火、顶板管理和提升运输等重点内容,开展全面、彻底的排

6、查,认真分析本企业在灾害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对分析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登记在册,建立工作台账,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按规定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 4 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指导所辖煤矿开展全面排查,认真检查煤矿集中开展重大灾害排查进展情况。针对辖区内煤矿重大灾害实际,可组织专家组对灾害严重矿井进行专家会诊,排查系统隐患和重大灾害隐患。(三)强化灾害治理(6 月至 11 月)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重大灾害,煤矿要落实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具体防治措施,逐项制定防治方案,做到措施、

7、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确保按 时整改到位。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督促检查,指导督促煤矿做好重大灾害治理工作,落实防治措施,确保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责令煤矿区域或全矿停产整改(整顿),加强跟踪监督,确保重大灾害治理到位。(四)总结提升(12 月)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组织各煤矿认真分析总结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情况,提炼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

8、工作措施,形成切合实际的重大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做到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常态化、长效化,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持续抓好各自职责 5 范围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煤矿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协调、推动全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在集中治理期间,成立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省安监局副局长余钢同志任组长,省安监局和江西煤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成立重大灾害防治协调工作机构,协调推进本地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成立工作机

9、构,结合煤矿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稳步推进工作开展。请各产煤设区市、省能源集团公司于 3 月底前将工作方案和工作联系人报省安监局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要切实承担起重大灾害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 号)的落实 和自身重大灾害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提出防治措施,建立灾害风险等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加强重大灾害防治工作。煤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全面负责灾害防治工作。(三)严格履行职责。各产煤设区

10、市、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认真履行 6 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推动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要将重大灾害治理工作与整顿关闭、 “打非治违” 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监管监察,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坚决淘汰一批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和灾害严重、在现有条件下难以防治等情形的煤矿。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没有能力治理的,要坚决提请政府依法关闭退出。对被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未按期整改或逾期仍不具备相关条件等情形的,坚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落实保障措施。各煤矿要落实重大灾害治理责任,从人、财、物等各方面做好工作保障,确保重大灾害防治

11、的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 号)提取和使用安全 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安全改造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规定组织配套资金,协调支持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力度,依靠科技手段,提高灾害防治效果,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五)及时总结上报。各煤矿要认真总结分析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表。各产煤设区市要及时调度本地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存在主要问题,总结典型经验,形成适合本地区的长效机制。请各产煤设区市于每月 10 日前和 12 月

12、 10 日前将包括省属 7 煤矿在内的本地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附件 1)和工作总结报送至省安监局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也请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时统计总结所属煤矿进展情况报省安监局和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监局联系人:余晓胜,电话:0791-85257187(兼传真)。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人:李广勇,电话:0791-86316131(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 年 3 月 25 日印 8 发共印 30 份 9 附件 1重大灾害防治情况进展统计表4 月 填报时间:整治类别 防治内容 矿井数量 查出条数已整改条数未整改条数整改率(%)责令局部停产或施

13、工(处)责令停止生产(处)提请关闭(处)罚款(万元)下达执法文书(份)矿井开拓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瓦斯抽采系统能力不足、抽采效果不达标“两个四位一体” 防突措施不落实、防突效果不达标“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瓦斯治理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未设立“三专” (专门防治水机构、探放水专业队伍、探放水专用设备)要求水害防治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 10 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未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和突水危险区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未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要求查明老窑、采空区等积水区的情况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开采,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注浆、注氮系统和火灾监测系统未建立或不完善井下火区及密闭管理不到位防灭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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