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2 -大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导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 则1 制定本技术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庆政发201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2 概念界定本规范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对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3 适用范围3.1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予
2、行政管理权的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技术和程序,适用本规范。3.2 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范。4 制定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坚持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 3 -一的原则。5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6 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要求6.1 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形式应当服从、服务于文件制定宗旨和草案的内容。6.2 草案结构应当逻辑严密,条文清晰,章节设置科学合理。6.3 草案
3、语言应当准确、简洁,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法律语言表述惯例。7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注重程序合法,维护法制统一;注重程序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注重程序公开,扩大公众参与。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8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8.1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8.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4 -8.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8.4 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8.5 其他机关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9 制定规范性文件注意事项9.1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确认本机关是否属于本规范第 8条所列制定主体。9.2 起草规
4、范性文件时应确认拟规范的工作是否全部属于本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9.3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确认起草的政策性规定是否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以政府名义发布。9.4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应确认起草的政策性规定是否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发布。10 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机构10.1 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例如交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等)和部门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所属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10.2 上述机构需要就本机构管理或者协调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在组织起草后提请业务部门或者有关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10.3 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机构可以
5、在法律、法规和规章- 5 -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11 联合发文11.1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的事务,应当与该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和发布。11.2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主管部门较多的,应当提请政府主管领导协调后联合发布或者以政府名义发布。11.3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联合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12 规范性文件需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情形12.1 对所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12.2 对所辖区域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12.3 属于重大改革措施,在所辖区域先行先试的。12.4 需要修改、废止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已经发布生效的规范
6、性文件的。12.5 涉及其他应当由政府批准事项的。13 主管部门转发上级文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转发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14 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属于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企业等社会主体自身职责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6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15 规范性文件内容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当符合社会风俗习惯。16 行政机关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可以制定和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形16.1
7、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例如可以就“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16.2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例如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中的“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的规定,可以就城镇个体工商户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16.3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本机关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例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
8、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 7 -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的规定,可以就房屋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17 规范性文件内容不能突破上级规定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突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18 不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行政事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进行管理的,一般不再就此方面的行政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19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19.1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以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例如批准、核准、许可性备案、登记、从业资质、年审等。
9、19.2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19.3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19.4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19.5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征收或征用。19.6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裁决。19.7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属于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等职责范围的事项。19.8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 8 -者上级机关设定的事项。19.9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内容。20 引用和援引20.1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本规范 19.1 至 19.8 所列事项的,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
10、、规章和上级文件依据。20.2 需要援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应当明确指明被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名称、条文序号,并准确转述条文内容。21 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21.1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制定地方标准。21.2 国家和省未就有关技术规范制定统一标准时,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情况制定或者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联合制定和发布的技术规范,可供有关单位参照执行,不得强制执行,并不得作为执法依据。22 合同示范文本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时,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强制使用。23 不作重复规定-
11、 9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24 不溯及既往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25 法律依据的种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26 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表述规则26.1 对法律依据全部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以书名号援引直接法律依据全称。26.2 根据部分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律依据名称之后表明“ 的有关规定 ”。26.3 对法律依据的某一条规定进行细化的,应当在依据中写明上位法的条款序号。26.4 以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12、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后用括号标明文件的制发文号。26.5 集中列举法律依据时应当按照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 10 -27 确定法律依据的原则27.1 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27.2 不同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共同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27.3 作为制定文件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27.4 规章的规定同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依据。27.5 同一部门就相同事项作出的多个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规定为依据。第五章 起草的基本技术要求第一节 名称表述28 名称表述基本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完整、准确、简洁,能够集中体现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得使用标点符号。29 名称表述构成三要素29.1 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或者适用范围、规范事项、基本体例三要素构成。例如:“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