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854156 上传时间:2018-11-03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408.2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附件 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 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 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41 号)、相关法律法 规及标准, 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 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 41 号发 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 炼产能或主体

2、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2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2.钢

3、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 14 毫米及以下的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0 第 122 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 201341 号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 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 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

4、实施减量置换。停3产 1 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1 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0 第 122 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企业类型 焦炉(米)烧结机(平方米)高炉(立方米) 转炉(吨) 电炉(吨)高合金钢电炉(吨)建 设、改造钢铁企业6(顶装)5.5(捣固)

5、180 120012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100(普钢板带材生产线)70(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10现有钢铁企业4.3(顶装)3.8(捣固) 90 400 30 30 10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

6、,轧钢须配套废水4(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噁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 级)和过程控制级 (L2 级 )自动化系统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 级)和企业管理级(L4 级 )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1 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

7、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工产业2010第 122 号)以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要求,在 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三)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5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

8、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 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28664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 毫克 /立方米,二氧化硫 浓度200 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 毫克/ 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 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

9、50 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 毫克/立方米。大气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其中 钢铁联合企业 (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 度50 毫克/升(特别 排放限值30 毫克/升),氨氮浓度5 毫克/升。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 物污染控制须符合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10、。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 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 规定

11、,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企业类型 焦化工序(千克标煤/吨)烧结工序(千克标煤/吨)高炉工序(千克标煤/吨)转炉工序(千克标煤/吨)普通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特钢电炉工序(千克标煤/吨)新建、改造钢铁企122(顶装)127(捣固) 50 370 -25 90 1597业现有钢铁企业150(顶装)155(捣固) 55435485(钒钛磁铁矿)-10 92 171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3.8 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严 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

12、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三、申报及公告(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

13、,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8(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四、附则(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三)本规范条件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12 年 10月 1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

14、 年修订)同时废止。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企 业 名 称:(加盖公章) 申 报 日 期: 填 报 人: 联 系 电 话: 目 录一、企业概况 .1(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1(二)证实性材料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3.税务登记证 .1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 .15.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联合重组证明 .16.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 .1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 .1(一)产品质量 .11.产品质量 .12.证实性材料 .2(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2(2)其他质量认可证书和先进荣誉 .2(二)工艺与装备 .21.主要装备情况 .22.节能减排设施配套情况 .33.企业自动化系统建设情况 .34.淘汰落后进展情况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