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复习必备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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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部分 法律专业知识一、法学基础理论一、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法的的概念:指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法的的本质: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规范性: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 法的产生:法的制定,法的认可。 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受客观规律的支配。法的作用:规范作用、社会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指引作用的种类: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羁

2、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评价作用: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2.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维护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交换条件;确认、执行技术规范;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法的规范:法律规范的概念: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规范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3.法律规则的种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3、;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法律原则的种类: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5

4、.法律概念的种类: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2.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内容、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存在。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事件: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2.

5、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行为意思、行为认知。三、立法、执法、司法:立法:立法的概念;广义上的立法: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上的立法: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2.立法权的分类: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注意:县级人大不可) 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自治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人大(注意:常委会不可) 。3.立法的效力:上下位阶的法:中央(上级) 地方(下级) ;权力行政。同一位阶的法:没有上下之分。4.立

6、法的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国务院裁决。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间: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小结:同等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5.法的改变或撤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可改变可撤销。 (有隶属关系)人大对政府;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撤销。 (无隶属关系)执法:执法的概念:广义的执法:指所有行政机关、司法

7、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法的活动。执法的特点:具有国家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司法:1.司法的含义:司法机关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2.司法的特点: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四、法的价值、法治:法的价值:1.法的价值种类:自由、秩序、正义。自由:使主客体间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8、;是评价法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由法律规定。秩序:主要指的是社会秩序;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任何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统治秩序的形成。 秩序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推动着法的进化。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价值位阶原则(自由正义秩序) 、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即是什么的客观判断。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即应该是什么的主观性判断。法律规范和依照法律规范作出的实体性结论为价值性判断。对案件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证据的证明

9、力需要主体作价值判断。法治:法治的概念: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2.法治的原则: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正当程序。 法律至上是最基本的要求。3.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本质是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根本目标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当家做主的地位。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 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

10、价值最求, 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二、宪法一、宪法的特征与本质:宪法的特征: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其相违背,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宪法的本质: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宪法的产生:1215 年英国大宪章 (最早实行宪政); 1787 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 年法国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宪法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效力最高修改程序复杂的,是刚性宪法;效力相等修改程序相同的,是柔性宪法。二

1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与国籍: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2.父母有中国公民则具有中国国籍;3.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2.宗教信仰自由,3.政治权利和自由,4.监督权,5.人身自由,6.财产权,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8.特定主体的权利。平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秘密受法律保护。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

12、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三、国家机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1.民主集中制;2.法治;3.责任制。国家机构就是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最高的权力机关,最高的立法机关;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 5 年。1.全国人大的职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由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其他法 1/2即可) 口诀:常说无一帅哥不三心二意。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

13、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2.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 提出议案口诀:国军常法检,30 委员主席团。8 类言论、表决免责权;刑事豁免权。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闭会期

14、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乡级代表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是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是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立法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解

15、释法律。监督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与法院相同: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与法院不同: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重大事项决定权:决定特赦;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

16、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还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批准和废除缔结的条约、协定,规定专门的衔级制度,规定和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为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2.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3.国务院的职权:法规制定权; 提案权;领导权;任免权;行政区域划分权;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

17、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紧急状态决定权。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我国 54 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75、78 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82 年又设置了国家主席。1.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 5 年,且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2.国家主席的职权: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3.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任期届满前,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

18、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1.组成和任期: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 5 年。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人民法院: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1.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全国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分为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

19、监督机关。1.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全国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从上级、从人大及其常委。行政法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的概念:指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工作原则和活动程序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征:尚未形成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数量众多;内容广泛、富于多变性。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指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

20、的普遍、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2.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指就具体的事项,作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精神罚):书面形式的谴责与告诫;2.罚款(财产罚) ;罚金是一种刑罚。3.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财产罚) ;4.责令停产停业(能力罚) ;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罚或能力罚) ;6.行政拘留(人身自由罚):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设定各种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管

21、辖:1.地域管辖:发生地;2.级别管辖:县级以上;3.指定管辖:争议时,上级指定。行政处罚的适用:1.不予处罚:没造成后果;不满 14 周岁;正在精神病。2.从轻、减轻处罚:主动消减危害、受胁迫、有立功表现;已满 14 不满 18;正在精神病。一事不再罚:对一个行为已做出行政处罚的,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事由再做出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4.追诉时效:行政处罚的追诉期为 2 年。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简易程序: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2.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

22、:立案; 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决定处罚。一般程序(不适用简易或听证):至少 2 人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7 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3.听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在告知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听证程序的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1.罚缴分离原则:2.当场收缴制度:20 元以下罚款的;事后执行有困难的事后缴纳有困难的。3.强制执行:15 日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每日加罚 3%;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冻结的存款抵缴

23、罚款。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给予的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给予的罚款,折抵罚金。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活动。法院只受理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在显失公正时才审查其合理性。管辖:1.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特殊管辖:发明专利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各级法院的各自管辖辖区内的案件。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的管辖,经复议改变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

24、辖:限制人身自由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诉讼当事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授权的组织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被告。被委托的组织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机关是被告。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是被告。无则撤销机关的机关是被告。证据: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称述;鉴定结论;看验笔录、现场笔录。对报案人的询问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盖章,而不需要加盖公安局的印章。证据必须经过对质、辨认

25、和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行政诉讼程序:审理依据: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的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被告认为要停止的,原告申请,法院裁定停止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的,则停止。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改判。其他的撤销。法院 3 月内作出一审判决,2 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其他:在行政诉讼中,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四、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的概念:指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所给予

26、的赔偿。国家赔偿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一定在损害产生之后; 国家补偿合法行使职权的后果/可能在损失发生之前。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是行使职权的行为;3.后果: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的事实;4.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返还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或恢复原状。归责原则:致害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刑事羁押除外。刑法刑法概述: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刑法的概念:指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刑法的性质:阶级性质、法律性

27、质。刑法的阶级性质: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法律性质:保护的范围更广,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强制性最为严格。刑法的任务:首要任务: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任务: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重要任务: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中心任务: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行法定;2.罪行相当;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原则: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是领域内犯罪。属人原则:国家工作人员、军

28、人和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但公民在最高刑 3 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保护原则: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最高刑为 3 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原则: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2.刑法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即时生效、隔时生效。失效时间:明示废止、自行废止。溯及力:从旧兼从轻。二、犯罪:犯罪的概念: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犯罪的构成:1.犯罪客体: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2.犯罪客观要件: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危害对象: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危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a.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 14。b.相对责任年龄:已满 14 不满 16。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注:无绑架)c.完全责任年龄:已满 16。已满 14 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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