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全名是资本充足协议(Capital Accord),是1974年由 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第一次巴塞尔协议: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 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