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支付违约金与解除合同不能并存叶彦【案情】2007年11月1日,刘某与兰某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刘某从该月起连续8个月、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兰某出售价值40万元的指定农产品,兰某则必须在每月8日前向刘某付清当月的货款;如果一方违约,每次必须向对方支付6万元违约金,对方还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008年元月,兰某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8日仍未付清当月的货款。恰逢该类农产品的销售价格有上升的趋势,刘某遂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提出解除与兰某的购销合同,可兰某死活就是不同意,刘某只好诉至法院。【分歧】审理中,就刘某能否同时要求兰某依约支付违约金,并解除购销合同,出现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适用违约金是为了制裁违约行为,对违约行为也应当通过支付违约金加以制裁。解除合同则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另一种权利,即是以违约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只要违约存在,便是条件成就。故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