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昌县水务局水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透 明 度 ,规 范 水行 政 执 法 行 为 ,健 全 水 行 政 执 法 的 事 前 、事 中 、事 后 公 开 机制 ,落 实 执 法 公 开 各 项 要 求 ,结 合 执 法 实 际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是 指 通 过 一 定 载 体 和 方 式 ,将 本 地 水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的 执 法 主 体 、人 员 、职 责 、权 限 、依据 、程 序 、结 果 、监 督 方 式 和 救 济 渠 道 等 行 政 执 法 信 息 ,主
2、动 向 社 会 公 开 ,保 障 行 政 相 对 人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知 情 权 、参与 权 、救 济 权 、监 督 权 ,自 觉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水 行 政 执 法 ,是 指 具 有 水 行 政 执法 权 的 行 政 机 关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或 依 法 受 委 托 的 组织 (以 下 简 称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施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后 监 管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征收 、行 政 检 查 等 五 类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中 全 面
3、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公示 制 度 。第 四 条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坚 持 公 平 、公 正 、合 法 、及 时 、准 确 、便 民 的 原 则 ,落 实 公 示 信 息 动 态 管 理 要 求 ,及 时 调整 和 更 新 公 示 内 容 。第 二 章 公 示 公 开 内 容第 一 节 事 前 公 开 内 容第 五 条 事 前 公 开 主 要 是 公 开 水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人 员 、职 责 、权 限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依 据 、程 序 、监 督 方 式 和救 济 渠 道 等 信 息 ,并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立 改 废 和 部 门机 构
4、职 能 调 整 等 情 况 动 态 调 整 。第 六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示 水 行 政 执法 主 体 的 名 称 、具 体 职 责 、内 设 执 法 机 构 、责 任 分 工 、管 辖范 围 、执 法 区 域 。第 七 条 在 部 门 网 站 公 开 水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清 单 ,实 现行 政 执 法 人 员 信 息 公 开 透 明 ,网 上 可 查 询 ,随 时 接 受 群 众监 督 。第 八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结 合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权 责 清单 、“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 管 等 工 作 ,逐 项 公 示 水
5、行 政 执 法 依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第 九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及 时 公 示 行 政 许 可 、行 政 处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征 收 、行 政 检 查 等 事 项 的 执 法 权 限 。第 十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的 方 式 、步 骤 、时 限 和 顺 序 ,逐 项 制 定 水 行 政 执 法 流 程 图 ,并 主 动 予 以 公 示 。第 十 一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依 据 市 、县 “双 随 机 、一 公开 ”要 求 ,制 定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6、 ,明 确 抽 查 依 据 、抽 查 主体 、抽 查 内 容 、抽 查 方 式 、抽 查 比 例 、抽 查 频 次 等 内 容 。第 十 二 条 公 开 管 理 相 对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听 证 权 、陈 述权 、申 辩 权 和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等 法 定 权 利和 救 济 渠 道 。第 十 三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主 动 公 示 接 受 监 督 举 报地 址 、邮 编 、电 话 、邮 箱 及 受 理 反 馈 程 序 。第 二 节 事 中 公 示 内 容第 十 四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在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调 查 取
7、证 、告 知 送 达 等 执 法 活 动 时 ,要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出 具 全 省统 一 样 式 的 执 法 文 书 ,告 知 行 政 相 对 人 执 法 事 由 、执 法 依据 、权 利 义 务 等 内 容 ,并 做 好 说 明 解 释 工 作 。第 十 五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结 合 本 部 门 职 责 制 作 服务 指 南 、岗 位 信 息 公 示 牌 等 ,主 动 公 示 水 行 政 服 务 事 项 名称 、依 据 、审 批 机 构 、监 督 检 查 、投 诉 举 报 、办 公 时 间 、办公 地 址 、办 公 电 话 等 信 息 。第 三 节 事 后 公 开 内
8、 容第 十 六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行 政 检查 决 定 (结 果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另 有 规 定 外 ,应 当 予 以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本 部 门 实 际 ,研究 确 定 行 政 强 制 、行 政 征 收 决 定 (结 果 )应 当 公 开 的 内 容 ,并 予 以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七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作 出 的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结果 )信 息 ,包 括 执 法 对 象 、执 法 方 式 、执 法
9、内 容 、执 法 决 定(结 果 )、执 法 机 关 等 内 容 。第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结 果 )信 息 ,不 予 公 开 :(一 )行 政 相 对 人 是 未 成 年 人 的 ;(二 )案 件 主 要 事 实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个 人 隐私 的 ;(三 )公 开 后 可 能 危 及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经 济 安 全和 社 会 稳 定 的 ;(四 )可 能 妨 害 正 常 执 法 活 动 的 执 法 信 息 ;(五 )市 区 两 级 政 府 及 其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不 适 宜 公 开 的其
10、 它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结 果 )信 息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对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结 果 )公 开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三 章 公 示 载 体第 十 九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按 照 “谁 执 法 、谁 公 开 ”的原 则 ,以 网 络 平 台 为 主 要 载 体 ,以 水 务 局 文 件 、办 公 场 所等 为 补 充 。水 行 政 执 法 相 关 内 容 公 示 载 体 包 括 :(一 )网 络 平 台 。江 西 省 行 政 执 法 服 务 网 站 等 ,实 现 水行 政 执 法 信 息 向 公 示 平 台 及 时 推 送 ;(二
11、 )传 统 媒 体 。利 用 县 内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等 ,公 示 水行 政 执 法 相 关 内 容 ;(三 )办 公 场 所 。包 括 县 政 府 大 楼 内 电 子 信 息 公 开 栏 、局 属 各 单 位 宣 传 专 栏 等 ,公 示 水 行 政 执 法 相 关 内 容 。第 四 章 公 示 公 开 程 序第 一 节 事 前 公 开 程 序第 二 十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结 合 全 县 “放 管 服 ”改 革 推进 方 案 和 权 责 清 单 等 编 制 行 政 执 法 事 项 清 单 ,全 面 准 确梳 理 水 行 政 执 法 主 体 、职 责 、权 限 、依
12、据 、程 序 等 事 前 公 开内 容 ,报 县 政 府 法 制 部 门 审 核 后 ,在 局 网 站 予 以 公 示 。第 二 十 一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根 据 “双 随 机 一 公 开 ”监管 要 求 ,编 制 本 部 门 随 机 抽 查 事 项 清 单 ,明 确 抽 查 主 体 、依 据 、对 象 、内 容 、方 式 等 须 事 前 公 开 内 容 ,报 县 法 制 办 审核 后 ,在 局 网 站 予 以 公 示 。第 二 十 二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章 规 定 编 制 本 部 门 各 类 行 政 执 法 流 程 图 ,明
13、确 具 体 操 作 流程 ;编 制 行 政 执 法 服 务 指 南 ,明 确 行 政 执 法 事 项 名 称 等 内容 ,方 便 群 众 办 事 。报 县 法 制 办 审 核 后 公 示 ;第 二 十 三 条 新 颁 布 、修 改 、废 止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或 机 构 职 能 调 整 等 情 况 引 起 水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内 容 发 生 变 化的 ,在 有 关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生 效 、废 止 或 机 构 职 能 调 整之 日 起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水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第 二 节 事 后 公 开 程 序第 二 十 四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14、单 位 公 开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结果 )应 及 时 、客 观 、准 确 、便 民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类 行 政 执 法 决 定 (结 果 ),由 承 办 机 构在 信 息 形 成 或 者 变 更 之 日 起 5 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但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对 公 开 时 限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二 十 六 条 行 政 相 对 人 是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15、行政 执 法 决 定 (结 果 )、信 息 公 开 满 5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 2 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第 三 节 公 示 机 制第 二 十 七 条 县 水 务 局 各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明 确 专 门人 员 负 责 本 单 位 公 示 内 容 的 梳 理 、汇 总 、传 递 和 向 办 公 室报 送 及 时 发 布 和 更 新 。第 二 十 八 条 各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执 法 公 示 信 息 ,经 本单 位 主
16、 要 负 责 人 审 查 ,政 策 法 规 科 审 核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同意 后 ,按 照 水 行 政 执 法 公 示 程 序 ,报 局 办 公 室 通 过 局 网 站进 行 对 外 发 布 和 更 新 工 作 ,并 按 照 上 级 法 制 部 门 要 求 向 相关 网 站 推 送 。第 二 十 九 条 水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发 现 公 开 的 行 政 执 法信 息 不 准 确 ,应 及 时 更 正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有证 据 证 明 公 示 的 水 行 政 执 法 不 准 确 的 ,报 送 政 策 法 规 科 调查 核 实 后 ,以 适 当 的
17、方 式 澄 清 ,及 时 更 正 。第 五 章 监 督 检 查第 三 十 条 县 水 务 局 建 立 健 全 考 核 制 度 ,加 强 对 水 行政 执 法 公 示 制 度 推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检 查 ,并 将 监 督 检 查 情 况纳 入 依 法 行 政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第 三 十 一 条 县 水 务 局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不按 要 求 公 示 、选 择 性 公 示 、更 新 维 护 不 及 时 等 问 题 ,责 令改 正 ;情 节 严 重 的 ,追 究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