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科技厅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秩序,强化机关工作作风,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考勤制度(一)全体机关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会议。(二)工作期间严格执行“三个不准” ,即:不准 迟到早退;不准上班时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的事情。(三)参加各种会议,应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早退,主动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四)机关工作人员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或上班时间需要外出的,或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向处室负责人请假,归岗后要及时销假。
2、(五)工作考勤实行处室负责制,由各处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如实反映考勤情况,杜绝弄虚作假,要逐月将考勤表归档;人事教育处将不定期对机关上下班情况进行抽查。(六)会议考勤实行召集部门负责制,由会议召集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考勤。(七)考勤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二、请销假内容及程序(一)请销假内容请销假内容分为出差请销假和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病事假的请销假。(二)程序1. 出差请销假程序省管干部出差的,按管理权限办理请销假手续。机关处室负责人和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组书记、厅长审批,报备办公室;处室其他人员出差的,
3、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处室负责考勤人员归档。出差人员均要填写“山西省科技厅人员出差审批表” (详见 附件 1),返回后要及 时销假。2.病事假请销假程序请病事假的,省管干部按管理权限办理请销假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填写“ 山西省科技厅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详见附件 2)。请病事假, 处室负责人和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组书记、厅长审批,报办公室和人事教育处备案。其他人员请病事假,2 天(含)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处室负责考勤人员归档;超过 2天(不含)的,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人事教育处备案。请病假超过 1 周的,还必须有医疗机构
4、的证明。遇有突发情况,确实无法事前履行请假手续的,应按上述程序,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电话逐级报告,情况允许后,立即补办请假手续。3.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请销假程序(1)厅机关各处室每年 3 月底前将本年度年休假计划报送人事教育处备案。(2)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和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需人事教育处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党组书记、厅长审批,报办公室和人事教育处备案;机关处室其他人员休假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报送人事教育处备案。(3)休假人员要填写“山西省科技厅人员请休假审批表”(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均填写此表),休假期满后到人事教育
5、处销假。(4)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5)干部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如因工作原因未能休年休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未休假补助。三、休假规定(一)年休假 1.在职干部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机关和厅属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干部职工休假。(1)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不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下同)。(2)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3)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2当年已休婚假、产假、丧假的,仍可休年休假;当年已
6、休探亲假者,不再安排年休假;若当年已休年休假,而休假天数少于探亲假天数的,可改休探亲假并补足假期,但必须补办请假手续。3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5)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在原单位已享受年休假的。(二)探亲假1. 探亲假是指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干部职工,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假期。2.干部职
7、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下同)为 30 天。3.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 20 天。如果因工作原因,当年难以安排假期,或者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 4.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可选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假期 20 天。 5.干部职工请探亲假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批给路程假。探亲假一次使用,不分期使用。 6.干部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有关财务规定报销。(三)婚假干部职工依法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 30 天,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四)产假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8、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符合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可延长产假 60 天。男方享受护理假 15 天。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30 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 42 天;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 98 天。女干部职工产假期满至婴儿一周岁,每天给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婴儿
9、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五)丧假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丧假(不含法定休假日、休息日)3 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4、责任追究1.无故旷工 1 天不请假的,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在本处进行通报;无故旷工连续 2 天不请假的,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外,还要在全厅进行通报;无故旷工连续 3 天(含)以上 15 天(含)以下不请假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分;旷工或者出差、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 天(不含)或一年内累计超过 30 天(不含)的,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2.建立执行制度各环节追责机制。对制度执行各环节有过失的人员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5、其他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厅属各单位可参照此制度执行。附件:1.山西省科技厅人员出差审批表2.山西省科技厅人员请休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