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水利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并纳入我局机关作风测评内容,接受社会评议。第三条 社会评议方式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机关各科室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政务信息公开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各科室工作是否落实。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和依
2、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坚持保密审查、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制度;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务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本局是否在网站设立信息公告栏;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务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市政府网站登载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