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分级)制度一、责任单位特设处二、责任人处长、承办人(主办人 A、协办人 B)。三、依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特种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四、申办条件1、取得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3、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5、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6、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五、申报材料1、依法
2、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相 关 人 员 (操 作 人 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不是法人来办理须携带法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质量保证手册;6、企业自拟取证申请;7、试制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申请表(3 份)六、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 下载,一式三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
3、向申请单位出具未受理通知书。3、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机构在相关网站上公布)。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4、鉴定评审: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在相关网站上公布)。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5、审批、发证:经处务会议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
4、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具体程序见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七、办理时限1.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2.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 1 年内约请现场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3.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约请后,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3 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现场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4、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5、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八、收费标准及依据生产单位 1200 元/项。依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93 号)。九、责任追究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处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上述责任
6、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监督检查处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政法宣教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驻省局纪检组、驻省局监察室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申请单位约请技术鉴定机构现场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现场鉴定报告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核查申请材料(执行一次性告知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申请处务会议集体例会审批公布审批结果申请单位领取证书(领证地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公室)公布受理结果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整改受理整改未受理不合格材料符合要求材料不符合要求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