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3 期衍生性金融商品銷售人員資格測驗筆試應試說明手冊(簡章)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測驗中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電話:(02) 33653666#1網址:http:/www.tabf.org.tw/Exam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 :30第 1 頁,共 9 頁第 3 期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重 要 日 程 表要 項 時 間 備 註報名期間 106 年 10 月 13 日( 五)10:00 至106 年 11 月 9 日(四)17:00 止 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報名後請儘速繳款,逾期恕不受理。網路查詢及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
2、 106 年 11 月 20 日( 一)請於 106 年 11 月 20 日 10:00 起至本院網站查詢測驗試場位置、編號,並直接由網頁列印,恕不另行郵寄。測驗日期 106 年 11 月 25 日( 六)下午 請攜帶身分證件正本應試,未攜帶者不得入場。試題疑義申請 106 年 11 月 28 日( 二)10:00 至106 年 11 月 29 日( 三)17:00試題及正確答案於 106 年 11 月 28 日10:00 起於本院網站公布;應考人可由線上申請試題疑義,逾期恕不受理。測驗結果查詢 106 年 12 月 18 日( 一)應考人可於 106 年 12 月 18 日 10:00 起至
3、本院網站查詢測驗結果並列印成績;不另行郵寄。測驗結果複查申請 106 年 12 月 18 日( 一)10:00 至106 年 12 月 19 日( 二)17:00 止 採線上申請,逾期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合格證明書寄發 106 年 12 月 19 日( 二)合格證明書將以掛號郵件寄發,寄發 10日後如尚未收到合格證明書,請來電洽詢。複查結果通知寄發 106 年 12 月 26 日( 二) 以掛號郵件寄發。註:應考人若無法自行列印測驗入場通知書及測驗結果通知書,或對於簡章內容、報名作業及其他事項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服務之處,歡迎洽詢:(02)33653666#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
4、0017:30。第 2 頁,共 9 頁壹、辦理依據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及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規定辦理。貳、報名資格報名資格不限。參、報名期間106 年 10 月 13 日 10:00 至 106 年 11 月 9 日 17:00,請於前述時間內逕行至本院網站(網址: http:/www.tabf.org.tw/Exam)登錄報名,逾期恕不受理。肆、報名費用一、每位應考人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550 元整(或愛學習點數 55 點)。二、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繳 交 報 名 費 (ATM 繳 款 期 限 至 106 年 11 月9
5、日 24:00 止 ); 逾期繳款者,本院概不受理該項測驗之報名,並進行退費。三、凡於報名期間均得線上申請全額退費,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將另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採線上刷卡者,則進行刷退;線上申請網址:http:/service.tabf.org.tw/Exam/default.aspx 選取【測驗證照】【證照服務】【退費申請】)。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延期、退還報名費及變更考區。四、報名費收據請於測驗入場通知書查詢當日(106 年 11 月 20 日)後三個月內至本院網站【測驗證照】【證照服務】【收據列印】自行列印,不另寄送。若
6、需收據正本,亦請於網站上申請正本補發。五、因逾期繳費、資格審查不合格或下列事由致無法參加測驗者,得於測驗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退費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將全額退費:(一)兵役點召(二)三等親內喪事(三)傷病住院前述退費請至本院網站【測驗證照】【證照服務】【表單下載】下載及填寫【筆試/電腦應試報名退費申請書】 ,採書面申請;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將另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採線上刷卡者,則進行刷退。伍、報名方式一、個人報名:一律採個人網路報名方式辦理,恕不受理現場報名。請依規定報名程序確實填寫應考人本人個人資料,內容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考權益。 【請勿以他人帳號報名。 】(
7、一)請於報名期間至本院網頁【測驗證照】【筆試測驗】(http:/www.tabf.org.tw/Exam/)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必要報名資訊,以免第 3 頁,共 9 頁影響個人權益。(二)報名後請儘速繳款,請選擇下列方式繳款,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並將進行退費。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6 年 11 月 9 日 17: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院網站 【測驗證照】【證照服務】【 訂單查詢】【訂單明細】查詢)。2.金融機構 ATM 或 Web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6 年 11 月 9 日 24:00 止。繳
8、款帳號將顯示於本院【測驗證照】【證照服務】【訂單查詢】【訂單明細】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亦可至各金融機構、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6 年 11月 9 日 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解款行:華南
9、銀行;分行別:總行營業部;分行代碼: 0081005(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台灣金融研訓院。(三)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成 ,始完成報名。(可由本院網站【測驗證照】【證照服務】【訂單查詢】查詢)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3.採臨櫃匯款者,須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起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10、二、團體報名:(一)團體報名方式僅適用於同一機構 10 人(含)以上集體報名,團體報名機構先行統一建檔與繳款。(二)請先至 http:/www.tabf.org.tw/Exam/GroupSignUp.aspx 下載團體報名檔案,填寫筆試團體報名申請表及團體機構報名表電子檔後 email 至團報電子信箱ptcgrouptabf.org.tw,俾利後續相關作業訊息通知,亦可洽詢 02-33653666#1轉試務組。(三)團報費用請於繳款截止期限內繳納,繳款方式請一次以整筆金額採電匯繳款(帳號:100160173474;帳戶: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解款行:華南銀行;分第 4 頁,共 9 頁行別:
11、總行營業部;分行代碼:0081005),再將繳費收據傳真至 02-23638993。(四)團體報名如需應考人測驗結果報表,將不受理電話或電子郵件申請,敬請以該機關名義正式函文本院辦理。為求團體報名檔案匯轉順利,請配合團報表格檔案格式填寫。三、報名應注意事項:(一)姓名 、 身分證號碼 、 出生年月日等,須與所持證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政機關或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或檢附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 。(二)通訊地址 、 日間聯絡電話 、 夜間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及Email 帳號等,請詳細填寫正確以便聯絡。(三)通過本項測驗者,本院將核發中英文對照之合格證明書,故請於英文姓 、 英文
12、名欄位填寫正確資料,建議與護照上之英文姓名相同為宜。(四)本院以應考人登打於網頁之報名資料做為製作測驗結果通知書及合格證明書之依據,如因應考人登打錯誤而要求更換證書,其費用由應考人自行負擔。(五)資料異動者,請於入場通知書公告日一週前提出申請;測驗後變更者,請於測驗證書寄發日二週前提出申請。(六)應考人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申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本院得要求應考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陸、測驗日期及考區一、測驗日期:106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六)。二、考區:分為台北、台中、高雄、花蓮等四個考區,請擇一報考。柒、
13、測驗科目、時間及內容一、測驗科目、時間及題型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試題題數 測驗題型及方式全一節 衍生性金融商品概論與實務 13:50 14:0015 :30 60 題 四選一單選題採答案卡作答二、測驗科目及內容:衍生性金融商品概論與實務(一) 衍生性商品概論(含交易實務、風險管理)(二) 衍生性商品之會計處理(三) 衍生性商品相關法規捌、測驗入場通知書一、測驗入場通知書將於 106 年 11 月 20 日 10:00 起以網路方式公告,應考人請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網址:http:/www.tabf.org.tw/Exam/)查詢入場編號及試場位置。第 5 頁,共 9 頁二、請
14、查核測驗入場通知書各項資料是否正確,如有錯誤或遺漏,請先行至本院網站【客戶服務】【各式表單下載】【證照測驗表單】下載個人資料確認異動申請書 ,填寫完後請傳真至本中心修正,並請電話通知本院金融測驗中心確認【02-33653666#1】 。玖、應試相關注意事項請應考人務必詳閱附錄: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專業能力測驗試場規則(筆試) 。拾、試題及正確答案公告一、試題及正確答案於 106 年 11 月 28 日 10:00 起於本院網站公布。二、應考人對試題及公布正確答案如有疑義,請採網路向本院申請,線上申請期間為106 年 11 月 28 日 10:00 至 11 月 29 日 17:00 止。拾壹、測
15、驗結果一、測驗結果預定於 106 年 12 月 18 日 10:00 起於本院網站(http:/www.tabf.org.tw/Exam/)公布,合格證明書預定於 106 年 12 月 19 日以掛號寄發。二、合格證明書寄發 10 日後,合格者如尚未收到合格證明書,請來電本中心洽詢。三、測驗結果若有疑義,以答案卡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正之。拾貳、合格標準本項測驗以成績達 70 分為合格。拾參、成績複查一、網路申請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6 年 12 月 18 日 10:00 至 106 年12 月 19 日 17:00 前至本院網站測驗成績複查專區(http:/www
16、.tabf.org.tw/Exam/)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一)請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複查二科為 128 元) ,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1.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6 年 12 月 19 日 17: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複查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2.金融機構 ATM 或 Web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6 年 12 月 19 日 24:00 止。
17、繳款帳號請詳本院網站,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第 6 頁,共 9 頁(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名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複查程序。3.臨櫃匯款:繳款期限至 106 年 12 月 19 日 15:30 止。繳費期間可至各金融機構、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解款行:華南銀行;分行別:總行營業部;分行
18、代碼: 0081005(3)帳號:線上複查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四)完成繳費確認: 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成,始完成繳費。(可由本院網站【測驗證照】【證照服務】【訂單查詢】查詢)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3.採臨櫃匯款者,須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起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五)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費;若應考人申請後未進行繳
19、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不得要求人工閱卷、閱覽、複印答案卡或其他有關資料;複查結果通知書將於 106 年 12 月 26 日以掛號寄發。三、未合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合格標準者,即予補發合格證明書;已合格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合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合格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拾肆、附註一、應考人為報名本項測驗,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測驗相關表單、製作證書、相關事項通知、資料分析
20、、公會登錄、查詢等事宜。二、測驗相關訊息請參閱本院網站公告,若有變動以本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三、本項測驗通過人員,不得要求本院分發至金融機構服務或向各金融機構推介。四、 【研訓之友】會員,可免費在第一時間獲得本院之各項重要公布資訊及各項活動優惠訊息,並可查詢個人測驗及訓練歷史記錄。會員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詳閱本院個資告知事項。第 7 頁,共 10 頁附錄台灣金融研訓院金融專業能力測驗試場規則( 筆試)102 年 7 月 1 日 起 測 驗 適 用104 年 6 月 1 日 修 訂 ,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起 測 驗 適 用105 年 1 月 1 日 修 訂 , 自 105
21、 年 4 月 1 日 起 測 驗 適 用106 年 3 月 1 日 修 訂 , 自 106 年 4 月 1 日 起 測 驗 適 用106 年 8 月 1 日 修 訂 , 自 106 年 10 月 1 日 起 測 驗 適 用適 用 測 驗 : 初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 進 階 授 信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 初 階 外 匯 人 員 專 業 能 力測 驗 、 銀 行 內 部 控 制 與 內 部 稽 核 測 驗 、 理 財 規 劃 人 員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 衍 生 性 金 融 商品 銷 售 人 員 資 格 測 驗 、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人 員 測
22、 驗 、 中 小 企 業 財 務 主 管 測 驗 、 外 匯 交 易專 業 能 力 測 驗 、 金 融 人 員 授 信 擔 保 品 估 價 專 業 能 力 測 驗 、 風 險 管 理 基 本 能 力 測 驗 、金 融 數 位 力 知 識 檢 定 測 驗 、 【 數 位 金 融 學 院 】 數 位 金 融 專 業 能 力 認 證一 、 身 分 證 件 規 定請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外僑永久居留證、大陸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大陸地區人民多次入出境證,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應試;未攜帶上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
23、者不得入場應試。二、測驗入場通知書不須核驗請詳讀測驗入場通知書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測驗當日,不須核驗入場通知書。三、報名資格證明繳交各項測驗報名資格請參閱簡章。如須繳驗相關報名資格文件,請應考人應試時繳交予監試人員。未繳交者,將不發予合格證明書,待補繳驗完成後再予發送。四、測驗時間 規 定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第二節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於測驗開始後 30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應考人擅自離場,該節以零分計。全一節之測驗,遲到規範適用第一節。五、測 驗 資 料 檢 查 與 確 認(一)應考人須按編定座號入
24、座,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二)作答前,請務必先檢查答案卡(卷) 上之入場編號與座位標籤資訊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六、作 答 方 式(一)應試時請詳閱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二)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負第 8 頁,共 9 頁責,不得提出異議: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帶(液)。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
25、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計分。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留污損。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等。(三)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1.限用藍、黑色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4.請參照答案卷注意事項,依指示方式作答。七、電子計算器使用規範本規則各
26、項測驗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或扣該節總題數 10%;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八、電子產品使用規範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或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或扣該節總題數 20%。如經監試
27、人員制止而仍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九、鐘 錶 使 用 規 範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或扣該節總題數 10%;該鐘 錶 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十、繳卷規定(一)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及答案卡(卷)併同繳回給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及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二)於每節測驗結束鈴聲響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惟外匯交易專業能力測驗、金融人員授信擔保品估價專業能力測驗,以及【 數 位 金 融 學 院 】 數 位 金 融 專 業 能第 9 頁,共 9 頁力 認 證 3 項測驗試
28、題一律回收,未繳回者,該節以零分計。試題未繳回而涉及侵佔本院試題資料者,本院將依法追訴。十 一 、 扣 考 規 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測驗期間發現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者,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成績公告後發現者,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證明書,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一) 冒名頂替;(二)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三) 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四)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五) 夾帶書籍文件;(六) 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七) 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八) 電子通訊舞弊行為;(九) 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十) 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十 二 、 其 他 規 定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該節成績 5 至 20分或扣該節總題數 10%至 20%;經監試人員再次制止而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一)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卷) 上書寫;(二)測驗結束鈴聲響時,仍繼續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