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一般认为,1982年宪法第10条在一夜之间宣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建立了城市土地国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城乡二元体制。虽然在此前实施计划经济的三十年里,土地作为马克思主义经典话语下的“生产资料”被普遍假定为公有,因而这一突如其来的规定在当时并没有吸引多少注意,但是近年来却引发了广泛争议, 1并产生了土地公有制所特有的持久困惑。城市土地收归“国有”是否意味着城市居民失去对城市土地的使用权?政府在征收城市房屋过程中是否有义务补偿土地使用权的损失?在征地和拆迁冲突此起彼伏的今天,这些问题不仅涉及宪法解释的学理探讨,而且关乎中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长治久安。即便中国宪法尚未通过诉讼而进入人们的现实生活,误读宪法第10条所产生的影响也绝不仅限于理论层次,而且早已体现于法律、政策乃至整个发展模式,并直接触动广大居民的基本生存。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结构,探讨土地“公有”或“国有”的意涵及其对解释中国宪法第10条的启示。文章首先比较了美国和加拿大公有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并描述了联邦土地所有权和政府土地使用权与管理权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