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泸州市QQQ区民政局关于民政资金、民生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强化源头治理,加强民政民生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专款专用,推进各项民生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加强民生项目及民政资金监管,应遵循从严执纪、从严治政的原则;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监管与方便工作相合的原则;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度预防与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监管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资金(含物资),是指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资金中,尚未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用于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资金和民政局机关经费支出。已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民政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生工程,是指由中央、省、市、区财政资金中以民政局为主体实施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的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