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民营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营利性医院。第三条 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四条 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县民营医院的管理、培训、审批;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行政执法。民营医院应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第五条 卫生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