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体制的建构,有点类似中国近年来流行的房屋改造与装修模式,即在原来比较窄小旧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改装,以适应住户的需要,并向其理想中的模式靠近。中国现在的立法体制,基本上是在 1949 年以后根据多次修改的宪法以及中国的形势的,从最初的全国人大为唯一立法机关的一元一级,到立法权扩展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的一元两级多体,再到近年来因经济特区、行政特区以及地方政府先行立法等的出现而产生的一元多级多体立法体制。可见,这几十年来,中国立法体制总的结构虽然仍维持单一或一元体制,但它的内在安排与构造却已发生很大变化。这种旧瓶装新酒的作法经济简便,还可避免因推倒重建产生的震撼、断裂和不确定感。但新旧之间、与实践之间因矛盾而产生的许多亦非常严重,不容忽视,比如,新产生的立法权的效力问题;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香港与大陆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立法活动如何协调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靠制订立法法是否能够解决的问题,等等。本文试图就以上几个问题作一点浅度。一立法权的法律效力问题谈到法律效力,许多学者都会引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