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西省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一、基本条件(一)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二)基础扎实。4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生态村建设标准。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一年以上。(三)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草原地区无超载过牧现象。(四)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五)公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二、建设指标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