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手册.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855528 上传时间:2018-11-03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10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手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手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手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手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手册.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执法检查手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 年 9 月2编制说明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执法秩序,有效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执法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促进全省安全培训工作有序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手册。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处联系,以便做进一步的修订、补充和完善。本手册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及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安全培训执法检查活动。省安全监管局人事培训处联系人:魏景瑞联系电话:03

2、11-87803042 传真 0311-87803016 电子 邮箱:安全生产培训执法检查标准及依据3序号 检查重点 检查依据 违法事实 处罚标准 处罚依据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

3、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4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3危险物

4、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十条5生

5、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第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按照每少培训 1 人处以五百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 2 万元。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6、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6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号)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

7、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号)第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

8、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号)第四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9、培训规定(国家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8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号)第二十二条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8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

10、者使用新设备,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9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11、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9方可上岗作业。111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岗作业的。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1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号)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11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

12、资和必要的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 号)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第二十九条第10二项1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号)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第三十八条1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第四十条14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 特种作业人员安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 给予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特种作业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