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货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事立法均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加以严惩。但综观各国有关货币犯罪的刑事立法,在货币犯罪的罪名设置、立法方式、犯罪对象、主观要件及惩罚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货币犯罪罪名设置之比较研究 在货币犯罪的罪名方面,有些国家刑法规定相当详尽,如法国规定了10种货币犯罪,包括伪造、变造货币罪,运送、使用、持有货币罪,伪造、变造不再具有法定价值的货币罪,使用未经批准的货币罪,非法使用、持有专用于制造货币的材料、工具罪,取得假币后知情使用罪,拒绝交出伪造或篡改的货币罪,制造、出售、发行与假币相似的物品、印刷品、样票罪等。台湾地区规定了11种货币犯罪,包括伪造、变造通货、币券罪,行使伪造、变造通货、币券罪,收集、交付伪造、变造通货、币券罪,预备伪造、变造币券或减损货币罪,减损通用货币罪,行使减损之通用货币罪,收集、交付减损之通用货币罪等。少数国家对货币犯罪罪名规定又相当简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