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游泳救生员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培训要求的规定,为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鉴定专项理论、专项技能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并结合我国水上游泳场所对游泳救生员的从业要求,特制定本大纲。一、 职业定义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并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和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的人员。二、培训目的与任务通过游泳救生员专业培训,使申报相应等级游泳救生员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者加深对游泳救生工作的理解,掌握游泳救生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达到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中各级游泳救生员在理论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做好准备。三、培训对象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不同等级需要参加培训的人员,以及从事或准备从事游泳救生员职业的人员。四、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具有200M不间歇连续游(不限时)的游泳技能,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2) 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