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2002年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答案】D【知识点】共有【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共有人甲要转让自己的份额,共有人乙有优先购买权。(注意:物权法也有相同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出租人转让租赁物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甲要转让自己的房屋份额,丙有优先购买权。对于承租人和共有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谁更优先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基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所以D选项正确。8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20000元。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3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