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重点)第一章绪 论(基础但非重点)1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指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所提出)。生态学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也称为“生境”或“栖息地”。人类环境是生态学的环境的一种,包含于生态环境之中。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的异同.“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一致;但其范围并不完全相同:3人类环境的分类按照环境的形成可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这是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