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85597 上传时间:2018-07-04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9.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1 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 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 的通知(财文资20124 号)、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教 2012189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提高海口市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和省、市文化 发展 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发展

2、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 公共 财政基本要求,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海口市文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的市文化2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化办”)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具体的管理实施部门。 市文化办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编制文化产业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汇总、审核、提报支持项目及资金,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议;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项目预算;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督促年度

3、项目的执行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 对市文化办提出的年度支持项目 及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 , 汇总项目支出预算并报 市政 府审批 , 办理预算批复 、 资金拨付 ,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市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国家、省或我市批准设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动漫产业基地、数字出版基地、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对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予以支持,并向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4、。 (三)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我市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3 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对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市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等大型骨干文化企业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并经市政府认定的经营性文化活动和精品演出予以支持。 (四)促进金 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

5、)对本土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保护的研发生产企业、个人予以支持。 (七)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八)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予以奖励。 (九)其他需要扶持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绩效奖励、保险费补助等方式,同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一 )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体现我市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限国内贷款部

6、分)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4 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 3年(含 3 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 80%。 (三 ) 绩效奖励。对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业绩突出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出口实绩给予奖励;对文化企业获得省级、国家级或国际文化产业相关奖项的项目以及纳入国家重点扶持名录的重点文化企业、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给予奖励。各类奖励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资金不得变相发放给个人。 (四 ) 保险费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

7、发生的保费给予适当补贴; 对文化出口重点项目所必须的财产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费用,凭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适当补助。 (五 ) 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我市纳税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年内无违规违法经营和欠税等不良记录; 5 4、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5、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正常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及我市文化产业发

8、展政策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体条件如下: 1、申报项目已经按程序通过审批; 2、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3、项目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相关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文化办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 , 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 7 月底前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 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 , 并附 上 项目逻辑模型表 和 项目绩效目标表 及其他相

9、关材料 。 申 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 申请人基本情况 、 项目背景材料 、项目绩效目标及主要内容 、 项目执行进度安排 、 申请资金金额及预算安排 、 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 自筹资金安排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复印件。 6 (二)专项材料 。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还应该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 1)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的批复文件; ( 2)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 (确定为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

10、 ); ( 3)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 4)申报单位对项目投资额度的承诺书,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实际投资额的审计证明; ( 5)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 2、 申请贷款贴息的 , 需提供下列材料: ( 1)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 、 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 2)银行出具的息单、贷款资金到户凭证、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经贷款银行签字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 3、 申请保费补贴的 , 需提供下列材料: ( 1)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 ( 2)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4、申 请绩效奖励的 , 需提供下列材料:

11、 ( 1)申报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估报告; ( 2)申请出版发行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出版发行的许可文件、出版发行物原件或复印件、税务相关开具的税款缴纳凭证; 7 ( 3)申请艺术产品、文化艺术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奖励的需提供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项目认定的批复文件、申报主体对于项目市场销售收入的承诺书、有关部门的财务会计报告、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交纳凭证; ( 4)申请获奖奖励的提供省级以上单位颁发的奖励证书及授奖单位相关文件; ( 5)申请 出口重点项目的提供 出口合同 、 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5、市文化办、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

12、的项目单位,向市文化办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市文化办和市财政局统一受理申报,按程序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向申报单位出具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受理通知书并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做好说明工作。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评审、审核和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的评审 (一)市文化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标准。 (二)市文化办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指南、编制时间和要求,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受理申请人的项目申报。 (三)市文化办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8 (四)市文化办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

13、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提出专项资金的初步分配方案。 (五)组织召开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评审领导小组会议(成员从市文化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产生),审议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的审核 (一)对市文化办提交的项目资金分配初步预算和建议 ,市 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收支的整体情况和市委 、 市政府的要求 , 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和评审。 (二)项目预算审核过程中 , 市财政局 、 市文化办要加强协调沟通 , 使专项资金的项目初步预算的调整 , 符合部门预算编制的质量规定和时间要求。 (三)经过核定的专项资金项目 预算编入市委宣传部年度部 门预算 , 由市财政局汇总 ,

14、上报市政府审定 、 市人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的执行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 , 及时批复专项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 并按照预算 、 国库管理规定 , 及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二)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 , 应严格执行 。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 、 市文化办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因特殊因素确需调整资金用途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 9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 , 属于贷款贴息 、 保险费用 、 项目补助的 , 计入经营外收入或递延收入 ; 属于绩效奖励的,计入当期直接收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

15、 定执 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 照 “ 专款专用 、 单独核算 、 注 重绩效 ” 的原则 , 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 ,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 、 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 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 2 年的; (五)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16、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在每年 12 月31 日前向市文化办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市文化办 和 市财政局共同联合有关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 根10 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 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 5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 2 7号)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 2014 年 8月 7 日印发的中共海口市委宣传部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海口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财教【 2014】 2733)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