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赣江段省管河道和中心城区市管河河道采砂许可一、事项名称赣江段省管河道和中心城区市管河河道采砂许可二、实施机关赣州市水利局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0 号)第九条;4、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第一款第(一)项;5、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 号)附件录第 29 项下放实施。四、许可条件1、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3、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2、; 4、符合采砂船只、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能力的控制要求; 5、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技术人员;6、无违法采砂记录; 7、用采砂船采砂的,其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齐 全; 8、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五、许可程序1、以拍卖或者招投标、挂牌等方式取得可采区开采权的公司法人或自然人向采砂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办理分证;该开采区域内的采砂从业户向采砂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按要求赶写申请书办理附证。2、采取直接许可方式的,申请人直接向采砂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书 。六、应提交材料目录1、行政许可申
3、请书1 份;2、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书3 份;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3 份;4、船舶证书复印件 3 份; 5、工程性采砂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1 份(特殊情况);6、有纠纷的河段应提交与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协议书 1 份; 7、以上复印件须同时交验原件。七、许可期限1、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 3 个工作日。八、受理地点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九、服务电话及政务服务投诉热线0797-8390950(服务), 0797-8390946(投诉)。十、收费依据及标准行政许可不收费。审批流程:申请人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
4、场或 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窗口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1 个工作日)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 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水资源科提出审查意见(1 个工作日)分管局领导审签(1 个工作日)行政审批中心制作采砂许可证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一、事项名称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二、实施机关赣州市水利局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四十八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460 号令)第三条第一款;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 34 号
5、令)第三条;4、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 发 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第 15号令) 第二条;6、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 号)明确将取水许 可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 告书审批 2 项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四、许可条件1、有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2、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 审查单位已出具审查意见;3、取水工程已竣工验收;4、取水申请标的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时,要有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五、许可程序1、取水工程竣工后,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2、向取水口
6、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表, 签署意见后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颁发取水许可证。六、应提交材料目录1、行政许可申请书1 份;2、取水许可申请报告 1 份; 3、取水许可申请表 3 份;4、取水许可登记表 3 份; 5、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3 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份;7、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理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1 份;8、取水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 份;9、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1 份。七、许可期限1、法定时限:60 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4 个工作日。八、受理地点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九、服务电话及政务服务投诉热线07
7、97-8390950(服务), 0797-8390946(投诉)。十、收费依据及标准行政许可不收费。审批流程:申请人申请请请受理窗口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1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 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水资源科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出的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将所需 时间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评审不予通过评审通过申请人按照专家意见整改水资源审查意见(2 个工作日)
8、分管局领导审签(1 个工作日)行政审批中心制作取水许可证(即办)防洪影响评价类审批 1一、事项名称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二、实施机关赣州市水利局三、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 31 号)五条;4、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 20136 号)附件 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 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第 2、3 项将“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 设规划同意 书审查,下放后 实施机关
9、: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5、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 201622 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 评价类审批”。四、许可条件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9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4、属权限内的新、改、 扩建水工程; 5、经所在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10、五、许可程序1、受理申请;2、资料审核或组织专家评审;3、出具审核意见。六、应提交材料目录1、行政许可申请书1 份;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4 份;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或专题论证报告(如:拟报批水工程的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等)3 份;4、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 份。七、许可期限1、法定时限:20 个工作日。2、承诺时限: 4 个工作日。八、受理地点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九、服务电话及政务服务投诉热线0797-8390950(服务), 0797-8390946(投诉)。十、收费依据及标准行政许可不收费。
11、审批流程:申请人申请请请受理窗口对申 请审查作出处理(1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1 日内一次告知申 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 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计划财务科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评审,并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评审不予通过评审通过通知申请人对材料进行修改;或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之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计划财务科提出审查意见(2 个工作日)分管局领导审签(1 个工作
12、日)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出件(即办)防洪影响评价类审批 2一、事项名称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二、实施机关赣州市水利局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四、许可条件1、必须是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 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等;2、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方案;3、需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并经专家技术评审通过。 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影响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五、许可
13、程序中心城区范围内赣江、章江、贡江干流及跨县河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申 请人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详见审批流程)。六、提交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1 份;2、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表 4 份;3、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4 份;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建设方案 4 份;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 6 份;6、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6 份;7、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要求具有国家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或省部级科研资质单位编制)6 份;8、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
14、面图、剖面图)4 份;9、申请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 份。七、许可期限1、法定时限:20 天。2、承诺时限:4 天。八、受理地点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九、服务电话及政务服务投诉热线0797-8390950(服务), 0797-8390946(投诉)。十、收费依据及标准行政许可不收费。审批流程:申请人申请请请受理窗口对申请审查作出处理(1 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 1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即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
15、 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时作出予以受理的决定水利建设与管理科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评审,并将所需时间 告知申请人(20 个工作日)不满足许可要求满足许可要求出具不予许可通知,通过窗口送达申请人水利建设与管理科提出审查意 见(2 个工作日)分管局领导审定签发(1 个工作日)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出件(即办)防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3一、事项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二、实施机关赣州市水利局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二十七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 23 号)。四、许
16、可条件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 设与管理规划、河流治理 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 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 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五、许可程序中心城区范围内赣江、章江、贡江干流及跨县河流范围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申 请人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详见审批流程)。六、提交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书1 份;2、建设项目(非防洪建设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请求审查的文件 5 份;3、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和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的批文 1 份;4、建设项目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 份;5、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 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