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 2015 230 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 湖库 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
2、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财政部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 编制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 和项目审核 , 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组织做好项目前期 工作 和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 督促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 地方财政部门 参与 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 编制 及项目 审核, 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2 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组织做好 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堤防加固和
3、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穿堤建筑物建设、拓宽整治及生态修复等。 (二)小型水库建设。主要用于列入相关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 (三)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主要用于江河湖库调水引流 、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优先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 (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 移民征地、 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部分通过项目法分配的支出采取定额补
4、助,具体如下: (一)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支出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建设任务的权重占 5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绩效因素的权重占 5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或3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为依据。 (二)用于小型水库建设的支出部分,按照 全国 抗旱规划 及有关 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定额安排补助资金。 (三)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的支出部分, 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目标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六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 由 水利部 会同 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 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各省(自
5、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财政部门联合 向 水利部、财政部 报送项目申请文件 ,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 专员办 ) 。专员办审核驻地省级 水利、 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综合考虑 专员办意见,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向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并参照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提出 资金分配 方案报财政部。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法定程序下达。财政部应当在上年 10月 31日 前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6、,并于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后 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水利部直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4 行。 第九条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项目, 地方采用先建后补 方式 开展项目建设的,可按照 财预 2015 230 号 文件 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归垫。 第十一条 专项 资金支付按照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
7、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专员办 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专项资金的分解和落实、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报资料等,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审核意见和建议。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5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8 日起施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11 156号)、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2 671 号)中有关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同时废止。